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什么样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省、州政府目前设置的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个人根据州政府设立的缴费档次自主选择,多缴多得。提倡参保居民选择200元最低缴费档次。
2.对参保缴费人员政府如何补贴?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上述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和地方财政按2:1的比例共同负担。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县市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其他养老保险政策
1、凡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5周岁且经审核不具有视同缴年限的人员。
2、凡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0周岁且经审核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具体包括:一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原我市已参保职工;二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原我市应参保而未参保职工;三是依法辞职、辞退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原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及职工。
3、凡女年龄未满55周岁且经审核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原我市已参保单位女干部。
上述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下列资料,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1)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提供居民身份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2)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城镇就业证明;
(3)已参保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流动窗口首次续保的:提供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档案托管证明、个人帐户对帐单;
(4)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我市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提供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人原始档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