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者,是指经过一定选拔程序被各街镇社区工作者服务站录用的,并在以自然居住小区为基本服务区域,为居住在小区内的各类人群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协同治理)与其他公益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目前我们所说的社区工作者一般指的就是居委干部。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目前跟大学生村官相差不多,各省市、各区县的工资待遇并不相同。那么无锡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标准是怎么样的?社区工作人员有没有编制呢?本文小编整理了关于无锡社区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相关知识,可供参考!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的意见》(湘发〔2011〕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0〕9号)、《关于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长办发〔2013〕4号)和《关于印发〈长沙市创建首批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3〕3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发放标准,切实保障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权益,充分调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推进我市和谐社区建设深入发展,现就规范长沙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社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范围
本意见所列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享受范围为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含高新区)、开福区、雨花区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社区党组织(含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下同)专职成员、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以及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专职工作人员(含社区原统一招聘持证上岗的低保、人社工作人员,不含居民化、义务化“两委”成员,下同)。
1、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是指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2、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是指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3、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从事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社区党组织专职书记、社区居委会专职主任和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主任执行正职的相应标准;社区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社区居委会专职副主任和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副主任执行副职的相应标准;社区党组织专职委员、社区居委员专职委员和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专职工作人员执行一般工作人员的相应标准。
二、工资福利待遇构成内容及标准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基础工资、职称工资、绩效奖金、五险一金四部分构成。
(一)基础工资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基础工资实行正职、副职、一般工作人员三档,从2015年起,起始基础工资以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7%、79%、75%的比例计算。基础工资每3年根据调整当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调整一次,计算比例不变。
(二)职称工资
对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资格证书,并从事社区工作的,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职称工资,具体标准由各区制定。
(三)绩效奖金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由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组成。日常考核重在考核平时完成工作的质和量;年度考核重在考核年度内的德、能、勤、绩的综合表现。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奖金挂钩,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绩效奖金原则上不低于500元/月,正职、副职和一般工作人员合理拉开档次,并根据年终考核的实际情况一次性发放。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奖励办法,以激励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五险一金
各街道(乡镇)应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企业参保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并从2015年1月开始,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承担8%。
三、其他事项
(一)各区要将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月均收入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逐步提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建立相对应的财政投入自然增长机制。
(二)本意见所列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含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所需增加经费来源:
1、市财政对城市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按照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控制数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的人员经费补助。
2、各区财政按实有人数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配套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区统筹安排。
3、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资金由市财政按照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控制数补助40%(每人每年2200元×8%×12×40%),不足部分由各区统筹安排解决。
(三)街道(乡镇)的公共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社区其他由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不在此意见范畴。
(五)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相关条款的解释。
(六)此前有关文件规定及各区自行制定的标准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七)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各区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