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经市政府同意,授权我局发布,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均执行省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来1770元/月调整为189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均执行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来15.5元/小时调整为17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监察,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