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职工(夫妻)月缴存基数乘12乘还贷能力系数(30%)乘贷款年限+贷款职工(夫妻)缴存余额乘5。关于贵州省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的问题,具体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职工(夫妻)月缴存基数乘12乘还贷能力系数(30%)乘贷款年限+贷款职工(夫妻)缴存余额乘5。计算公式中“职工(夫妻)缴存余额”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
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4月14日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公积金管委字〔2023〕5号)。
一、背景意义
原《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5月开始实施。《办法》的实施,规范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管理工作,对于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改善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办法》实施已四年,随着我国经济环境、住房公积金宏观政策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新问题:一是为更好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我市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办法》部分内容已与我市现行政策存在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二是使用渠道有待拓展;三是实际应用范围已超出《办法》适用范围。为适应形势变化,迫切需要对《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出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0年第四十五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
(四)《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根据2019年4月21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21年7月 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规定>等43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五)《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
三、目标任务
通过对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监管部门政策,分析现行政策执行效果,聚焦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确保政策“合法有效、规范适用、惠民便民”,实现进一步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的目标。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管理(第三条)。
(二)公积金贷款用途。公积金贷款用途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第二条)。
(三)共同借款人范围。借款申请人的配偶、贷款房屋共有权人及配偶须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并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第八条)。
(四)公积金贷款条件。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符合法律规定及担保条件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已按规定支付首期房款;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以及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五)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公积金贷款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首付款证明、贷款用途证明、贷款担保资料、个人信用资料、贷款收款账户资料、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仅异地贷款需提供)及其他需要的资料(第十条)。
(六)公积金贷款额度确定标准。一是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不得高于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确定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扣除规定比例首期房款后剩余的房屋价款,不得高于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月住房贷款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低于60%确定的贷款限额(第十二条)。二是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最低首付款比例、最高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审议后对外公布(第十三条)。
(七)公积金贷款期限。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且不得超过抵押房产土地使用权期限。(第十四条)。
(八)组合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房款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申请组合贷款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期限、还款方式应当保持一致(第十六条)。
(九)公积金贷款程序。公积金贷款程序为借款申请人申请、受委托银行受理、市公积金中心审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办理、贷款发放(第十七条)。
(十)公积金贷款担保。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以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能以本次贷款所建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应当使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所有权的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第十八条)。同时公积金贷款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抵押房产权属清晰,未设立其他权利限制;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在抵押期内,应当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十一)公积金贷款偿还。一是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者等额本金还款法(第二十二条)。二是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罚息。市公积金中心可凭借款合同扣划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第二十三条)。
(十二)公积金贷款变更内容。贷款期间内,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可申请变更还款账户、还款方式、贷款期限等(第二十五条)。
(十三)贷后管理。一是市公积金中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履约情况、担保物权状况、保证人担保能力变化情况等进行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确保贷款资产安全(第二十六条)。二是借款人应当接受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还款能力、担保物权变化等情况的监督核查,对已经或者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当及时告知市公积金中心,并配合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按合同约定采取措施保全债权(第二十七条)。三是对于逾期未收回的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措施保全债权(第二十八条)。四是借款人结清贷款本息后,受委托银行与抵押人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第二十九条)。五是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公积金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对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实施规范管理(第三十条)。
(十四)贷款监督。借款人以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撤销准予贷款的审批决定,要求借款人限期退回所贷的住房公积金款项。在借款人全额退回所贷的住房公积金款项前,市公积金中心可停止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十五)施行时间。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19〕87号)同时废止。
公积金贷款额度视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
1、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2、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时正常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
3、如果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或其配偶在申请贷款时正常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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