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上限70万元)。关于宜宾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的问题,具体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的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上限70万元);单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上限40万元)。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时间系数为1;异地贷款缴存时间系数统一为0.5。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的职工家庭,可按缴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时间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自住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担保、发放、回收、变更、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能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可上市交易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倒迁住房、公有住房。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遵循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与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先存后贷、存贷结合、贷款担保。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禁止向购买别墅(含独栋、联排、叠拼、双拼)等高档住宅、超大面积住宅(建筑面积超过240㎡的)和非住宅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办理。市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
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接受市公积金中心的监督、考核。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时,市公积金中心可同时支持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受托银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最长贷款期限、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倍数、提取后申请贷款间隔时间、贷款缩期间隔时间、还款方式变更间隔时间、住房套数认定方式及标准等。
(四)确定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保证金比例。
(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托银行。
(六)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第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为缴存人提供政策咨询,维护缴存人依法享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
(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审查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合作项目。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批及贷后管理。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统计、信息查询及相关资料管理。
(六)按规定管理保证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阶段性担保保证金。
(七)负责对受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监督、考核。
(八)承办市公积金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第十条 受托银行根据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市公积金中心的审批结果,与借款人签订借款相关合同,并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
(二)发放、回收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
(三)实施贷后管理,协助催收逾期贷款。
(四)办理《委托协议书》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台账,提供贷款信息查询,实行统计分析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规范贷款资料的归档、使用、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二条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城镇(乡)常住户口和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贷款前已开户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对于借款申请人曾经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合并计算。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相关的合法有效手续材料。房屋产权为借款人或配偶单独所有、借款人夫妻双方共有,且已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规定比例的首期房款或自筹资金。
(六)同意按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七)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借款申请人已退休的。
(三)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前已中断住房公积金缴存、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封存或者冻结的。
(五)借款申请人未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六)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不一致且不能提供材料证明其合理的。
(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后,未间隔且未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的。
(八)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超过申请时限的。
(十)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征信存在严重不良记录的。
(十一)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十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失信或不良行为登记的。
(十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家庭被认定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十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 单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为以下四项计算结果的最低值:
(一)不得高于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不得高于按照借款申请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之和×还贷能力系数×12(月)×贷款期限(年)。
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规定缴存比例。
异地缴存职工月工资基数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社保缴存基数、实际月收入取最低值。
(三)不得高于按照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总价款规定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住房评估价值)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资金的80%(第二套房为70%)。
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且小于240㎡,按其中144㎡计算购房总价。
(四)不得高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规定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以市公积金中心的认定为准。
第十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配偶为现役军人的,按双缴存职工计算贷款额度。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即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5周岁)。
购买再交易住房应适当缩短贷款期限,具体标准由市公积金中心制定。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再交易住房贷款期限可不受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期限限制。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金额、期限,按照借款申请人的信誉、还贷能力和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由市公积金中心据实核定。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第二十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担保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担保,贷款担保采取现房抵押、期房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两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现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取得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后,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担保的贷款方式。现房抵押房产的价值,须经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确认,借款金额与抵押物价值之比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80%。抵押比例还需根据所购住房的房龄、地理位置、房屋结构等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公积金中心制定。
第二十四条期房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按揭贷款),是指市公积金中心以借款人所购住房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和办妥《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之前,由具有担保资格和能力的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方式。
(一)第一保证人必须是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且又是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开发企业或有担保资格的售房单位。市公积金中心为防范风险,必要时可要求开发企业增加其他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的企业作为补充保证人。
(二)保证人要及时协助借款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并负责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送交市公积金中心或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保管。
(三)按揭贷款发放前,保证人应按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在市公积金中心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中,按规定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保证金缴纳比例由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并公布。保证人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中约定办妥正式抵押手续后,可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现房抵押贷款和期房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借款人均须到抵押房屋坐落县(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办妥《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交市公积金中心或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保管。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以共有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征得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才能办理抵押手续。
第二十七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依法拆迁的,补偿的费用应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一次性还清。借款人也可选择提供经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新的担保,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八条 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处置抵押物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九条在设定抵押的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无权拆毁、转让、变卖、馈赠、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管、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
第三十条借款人夫妻双方在市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同时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质押物,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商贷部分。
第三十一条 建造自住住房贷款,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可采取以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办理抵押贷款。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三十二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和有效期,由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按市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相关资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审核。
第三十四条市公积金中心对资料齐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予以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市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委托贷款基金存款账户内。
第三十六条按揭贷款划拨时间以按揭合作项目主体建设进度为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公积金管委会制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原则上不得直接支付给借款人。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八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由借款人与受托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九条借款人自银行发放贷款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贷款发放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每月还款日,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约定还款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受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受托银行通过储蓄账户等代扣。若在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由市公积金中心在每月还款日划转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条借款人提前还贷的,可用下列方式归还本息: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若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需还款满12个月后办理,用自有资金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不受时间限制。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二)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借款人需用万元整数倍的自有资金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每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第四十一条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有义务配合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同时抵(质)押权人应将解除抵(质)押权利的相关证明资料交还抵(质)押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 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及罚则)
第四十三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按规定申请还款方式变更、银行扣款账户变更、联系方式变更、贷款缩期、贷款展期、新增共同还款人等贷后业务,具体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制定。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并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住房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住房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在贷款存续期间,不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无合理原因,连续欠缴、少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
(七)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利益的。
(八)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罚息水平上限计收利息。
第四十六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罚息水平上限计收利息。
第四十七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继承人或者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第四十八条受托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置抵押房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押住房所需费用。
(二)扣除抵押住房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罚息及违约金。
(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而对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
处置抵押住房的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时,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四十九条发生贷款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宜宾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追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市公积金管委会及市公积金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三条市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对受托银行的考核,对不履行《委托协议书》约定事项的,应扣减贷款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年,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名词解释:
购买: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倒迁住房、公有住房等。
建造: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
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大修: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
独栋别墅:即独门独院,上有独立空间,下有私家花园领地,是私密性的单体别墅,表现为上下左右前后都属于独立空间,一般房屋周围都有面积不等的绿地、院落。
双拼别墅:是联排别墅与独栋别墅之间的中间产品,由两个单元的别墅拼联组成的单栋别墅。
联排别墅: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单元住宅组成,一排二至四层联结在一起,每几个单元共用外墙,有统一的平面设计和独立的门户。
叠拼别墅:是联排别墅叠拼式的一种延伸,介于别墅与公寓之间,是由多层的别墅式复式住宅上下叠加在一起组合而成。一般四至七层,由每单元二至三层的别墅户型上下叠加而成。
公积金贷款额度视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
1、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2、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时正常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
3、如果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或其配偶在申请贷款时正常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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