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2.问:参加工作进入用人单位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能继续缴费吗?
答:不能,依据《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暂行)》(吉人社联字[2014]28号)之规定,出现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3.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是怎么计算的?
答:月领取金额=(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利息+政府补贴)÷139+80元。其中,80元为基础养老金,缴费满15年(不含15年)以上,缴费年限每多一年,增加5元。
4.问:参保人去世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退,需要什么资料?
答: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县(市、区)社保局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并支付到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存折(卡)中,支付成功后,终止其参保关系。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参保人员死亡20日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5.问:城乡居民参保后,能改变缴费档次吗?
答: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