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是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每个人的情况不同,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长短的不同。但是,工龄不同,工资的计算标准也略有不同,接下来让小编来为您介绍关于2017年苏州事业单位工龄工资标准及工龄认定等热门消息。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518大学生网。
苏州事业单位工龄工资标准
苏人发[2003]9号各市、区人事局,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人办函[2003]104号)、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工资福利及工龄计算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口径》(苏人通[2003]320号)及2003年年初全省工资工作会议上省人事厅对有关问题处理的答复意见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工资福利、工龄计算和退休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非直接从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处理。1.原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身份),其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录用职位比照调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处理。2.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后,其工资待遇比照相同年度转业并直接安置到国家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同条件人员处理。3.原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人员,被直接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后,其试用期及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按苏人发[20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工作后重新入学并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处理。凡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且已定级的大中专毕业生,重新入学并获得硕士或博士毕业及学位证书的研究生,再次就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工资原则上直接按其较高学历规定的定级水平确定。如其工资低于重新入学前同条件且目前相同职务的人员的工资水平,其工资可按其重新入学前同条件且目前相同职务的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考核年限也可按重新入学前同条件且目前相同职务的人员的考核年限计算。被开除、除名或自动离职后重新入学的人员不得按本条规定执行。三、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合格)”、“不称职(合格)”等人员工资的处理。
1.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合格)”人员,在国家、省没有新规定出台前暂不影响其职务、级别工资的正常晋升。2.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合格)”或因受刑事、行政处分“不参加考核”、“参加考核但不定等次”人员,职务工资的正常晋升必须为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合格)及其以上;级别工资的自然晋升(达到上一工作年限)原则上影响一次;级别工资的正常晋升(浮动)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计算考核结果。四、工龄计算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
工龄认定
1.从非国有企业招录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工龄处理。(1)原非国有单位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与原单位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并经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鉴(认)证的,并且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在原单位(含在两个及其以上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可与招收录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个体从业人员招收录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可从其领取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实际从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时起算。
(3)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没能找到相应接受单位而自谋职业的,招收录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工龄可从其档案转入地方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中心并实行人事代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之月起计算。
(4)上述对象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按其所确定的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待遇确定,其各项工资的正常晋升也比照调动人员执行。如以上人员在招录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前有违反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的,工龄只能从招录进单位之日算起。
2.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工龄处理。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前两年不计算工龄,从第三年起开始计算工龄。
3.因私出国攻读硕士及其以上学位人员的工龄处理。原在职人员(含档案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中心并实行人事代理的,未能找到相应接收单位而自谋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因私出国留学并取得我国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硕士及其以上学位,回国后被招收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国外读硕士学位的实际时间可与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五、退休、退职待遇计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计算退休待遇时,其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的学习时间可与工龄合并,作为计算计发退休费比例的年限。1993年10月1日以后至本文下发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也可从本文下发之月起改按此条规定执行,以前的不予追补。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长病假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其中,对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若长病假期间单位或个人未间断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办理退休手续时,可将其未计入工龄的长病假年限与工龄合并,一次性作为计算发退休费比例的年限。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办理退职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非劳动合同制职工的退职费计发按苏人办[2003]31号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制职工仍按省人事厅苏人险[1994]12号文件规定办理。同时退职人员确定退职待遇时,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出台前暂不享受独生子女、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工作满三十年的高级专家、教龄满三十年的教师、艰苦高原地区工作、归侨等提高退休比例待遇。六、本处理意见由苏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