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发布。
为积极应对国家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生育夫妇双方产假、护理假时间给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带来的压力,促进基金收支平衡,确保生育职工相关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11〕103号)规定,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文山州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供养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其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2.2%。
二、缴费比例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未涉及的事项,仍按《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政发〔2017〕56号)执行。
三、本通知由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文山州人民政府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但是以下政策继续执行:
对以下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进行调整:
(一)顺产包干费,由2500元调整为2000元。
(二)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包干费,由3000元调整为2500元。
(三)剖宫产包干费,由5000元调整为4500元。
(四)产前检查包干费,由1000元调整为500元。
(五)生育营养补助包干费,由1000元调整为500元;多胞胎的,每多1胎增加500元。
(六)生育职工领取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以本人生育前12个月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其他有关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6个月以内,申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相关待遇。
(二)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第一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应连续参保缴费6个月(含6个月)以上。
(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含计划生育手术),之前已享受过生育保险待遇,本次生育与上次生育期间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累计缴费满3年以上的,本次生育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申报生育待遇职工,必须为参保缴费状态。
(五)申报生育待遇职工已享受其他形式生育优惠政策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差额部分待遇。生育医疗费已由其他渠道全额支付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
(六)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和人工授精、试管婴儿费用,报销累计不超过3次,补助标准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七)下列情形产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2.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或者由卫计部门支付(或减免)的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3.应当由医疗保险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在境外或港、澳、台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5.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为境外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6.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相关问答】:
1、缴费比例调整,到底是如何调整到现在的比例的呢?
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政发〔2017〕56号)可以知道,之前的缴费费率:财政供养单位缴费费率为0.8%,其他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1%。
2、上调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对参保职工有什么影响吗?
《文山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因此,生育保险费率的调整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缴费,但不会增加个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