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调整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生育女职工的待遇。
据悉,我市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新标准为1393元,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212元,增幅达17.95%。凡是参加我市生育保险,且生育前后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满10个月的女职工,在2018年1月1日后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均可按新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此外,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在2018年1月1日后生育),也可按新标准享受待遇。新标准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今后我市将根据南通市规定的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及时调整,充分保障参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让生育保险政策惠及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