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以下简称《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落实“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现就做好本市社会保险扶贫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扶贫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党中央把扶贫开发工作提升到治国理政新高度,把贫困人员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在全国范围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开展社会保险扶贫,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的重要内容,是提升社会保险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途径,是人社领域聚焦精准扶贫的又一个实际行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意见》、《通知》要求,围绕扶贫工作大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精准发力,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
二、明确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目标任务
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是,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三、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一)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对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对贫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各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标准为445元。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继续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将外来从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
(二)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继续推进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制度平稳并轨,确保贫困人员保障待遇不降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一步向困难群体倾斜,实施精准支付政策。加强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政策衔接,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积极防范工伤尘肺病患者致贫返贫。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