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2018年产假多少天?
只要符合生育政策,辽宁省的妈妈都有望享受最低158天的产假,爸爸都能休15天护理假。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将单独二孩政策调整为全面二孩政策,同时对婚假、产假作出修改,能够享受10天婚假和158天产假的从曾经的晚婚晚育人群扩大到所有人群。
还有哪些情况会增加产假天数?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未婚先孕女职工是否有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可以看出,《规定》里指明享受产假的是已经怀孕的女职工,并没有要求女职工是不是已经结婚。因此,职工未婚单身怀孕了,照样可以享受产假待遇。
沈阳产假工资发放标准及生育津贴一览
具体说说沈阳市对于女职工处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是怎样规定的呢?
根据沈阳市《关于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生育期间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6〕33号)中规定:“依据《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2005〕第43号令)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参保人员本人产假前或护理假前原工资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齐;高于参保人员本人产假前或护理假前原工资标准的,按标准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也就是说,女职工的工资低于或等于生育津贴的数额,则以生育津贴为准,用人单位无须再向女职工支付其他款项,但用人单位不得截留生育保险部门拨付的生育津贴款项;若女职工的工资高于生育津贴,则女职工除了生育津贴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女职工本人的实际工资标准补足与生育津贴之间的差额。
特别说明
1.用人单位同意在女员工领取生育津贴的同时再额外支付产假工资,法律并不禁止。
2.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以享受产假工资,则该《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应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向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
生育险待遇
生育住院医疗费:参保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生育住院医疗费,个人应承担部分按规定执行;医保基金按政策承担费用。如参保人员在沈阳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生育住院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实行限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正常产2500元、剖宫产及难产350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标准增加5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1000元。
产前检查补贴:参保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住院(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的,给予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参保人员在沈阳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生育住院的,产前检查补贴按规定时间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生育医疗费补贴一并申领。
参保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住院医疗费定额补贴标准为正常产1500元、剖宫产及难产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标准增加3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600元。并给予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300元,出院后同生育医疗费补贴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并申领。
流产医疗费:怀孕未满4个月(16周)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00元;怀孕满4个月(16周)及以上至7个月(28周)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怀孕满7个月(28周)及以上引产的,按照生育人员的相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计划生育手术费:人均限额补贴从120元至630元
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120元;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技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120元;双侧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400元;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30元。
生育津贴:计发基数×12÷365×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与工资不兼得,退休人员不计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以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无法计算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发基数×12÷365×产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