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
对经中国收养中心同意的外国人(外籍华人,以下简称收养人)收养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以下简称送养人)抚养的弃婴、儿童(以下简称被收养人)的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登记的行政确认。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
三、受理条件
(一)符合中国《收养法》的规定;
(二)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与我国建立收养协议关系的国家。
注:目前与我国建立收养协议关系的国家有: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瑞典、芬兰、冰岛、法国、丹麦、爱尔兰、比利时、英国、新西兰、挪威、荷兰、西班牙等。
四、申请材料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出具并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由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九)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3张(4 x 6厘米)。
五、受理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收养登记中心
六、办理程序
向所在国收养组织提出申请,提供证件、证明→由所在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材料→中国收养中心审查审批→向上海市民政局发出《涉外送养通知》→收养双方提交《收养协议书》→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融合期→由上海市民政局颁发《收养登记证》。
收养双方签订融合期协议及办理登记程序:
(一)收养双方(儿童福利院即送养人与收养人)签订融合期协议,办理融合期手续(融合期不少于24小时)。
(二)融合期结束后收养人愿意收养的,送养人到上海市民政局收养登记中心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人同时提供护照和中国收养中心发给收养当事人涉外收养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经审批后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七、办结时限
收养登记中心收到中国收养中心发出《涉外送养通知》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办理收养登记。
八、收费标准
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收养证工本费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十、办理地点
上海市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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