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出海船舶、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船舶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核发《出海船舶户口簿》(代码:1210)。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3项:
项目名称: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实施机关: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
2、《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已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的出海船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
3、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经济、民事案件的;
4、出海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5、利用船舶进行过走私或者运送偷渡人员的;
6、其他不宜从事出海生产作业的。
五、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八、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通过窗口、网络、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所属边防派出所提交申请《出海船舶户口簿》的相关申请材料,接受申请材料的边防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审核后提交边防支队进行审批,边防支队完成审批后由边防派出所以边防支队名义签发《出海船舶户口簿》。
(2)适用情形
初次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
(二)依申请变更
1、当场决定
(1)业务描述
申请人持相关信息变更情况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至原发放《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边防派出所窗口口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边防派出所在接收申请后,对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当场作出同意变更决定,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2)适用情形
出海船舶所有权、信息、人员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出海船舶户口簿》中相关信息的。
(三)补证
1、当场决定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应当持申领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至原发放《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边防派出所窗口口头申请办理补证手续。边防派出所在接受申请后,对相关证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当场作出同意补发证件的决定,并且当场补发证件。
(2)适用情形
遗失《出海船舶户口簿》需要补办的。
(四)依申请注销
1、当场决定
(1)业务描述
申请人持《出海船舶户口簿》至原发放《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边防派出所窗口口头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上缴需注销的《出海船舶户口簿》。边防派出所在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当场作出同意注销证件的决定,并当场销毁证件。
(2)适用情形
船舶出卖、停航、报废、迁出或所持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失效的。
九、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十、审批证件
《出海船舶户口簿》,有效期四年。
十一、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上海公安边防支队各边防派出所;
2、网上接收:http://wsbs.police.sh.cn:81/;
3、信函接收:上海市公安边防支队司令部(浦东新区紫薇路85号);
4、传真接收:(021)58959863。
(二)接收时间
窗口接受: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0~17:00
其他接收方式:全天24小时。
十二、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公安边防支队各边防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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