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具有本市船籍并于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作业的机动船舶所有人申领《上海市船舶户牌》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核发《上海市船舶户牌》办事指南(代码:0212)。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船舶户口簿申领)具有本市船籍并于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作业的机动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领船舶户口簿(包括船舶户牌)。船舶户口簿应当随船携带,船舶户牌应当置于公安部门指定的位置。船舶户口簿(包括船舶户牌)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已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的内河船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取得有关证件的内河船舶。
五、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船舶户牌申(补)领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1 | 纸质 | (1)批准文件应当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 (2)单位公章应当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检验证书 | 1 | 纸质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适航证书 | 1 | 纸质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1 | 纸质 | ||
6 | 船舶照片 | 原件 | 1 | 纸质 | 5寸,彩色 |
7 |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 原件、 复印件 | 1 | 纸质 | 正反复印 |
(三)申请文书名称
《船舶户牌申(补)领登记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八、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批准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批准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九、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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