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有望达1890元,比现行标准增加120元;县(市)有望达1720元,比现行标准增加120元。最低工资标准与“富民”息息相关,15年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涨了4倍多。
根据我省调整方案,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90元,增加120元,增长6.78%;二类地区1720元,增加120元,增长7.50%;三类地区1520元,增加120元,增长8.57%。
据了解,2013年9月,省政府根据我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职工工资、社保状况,参照苏中地区其他市标准,同意扬州从2014年1月起将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类别从二类地区调整至一类地区,所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类别从三类地区调整至二类地区。据此,我市城区是一类地区,广陵、邗江、江都三区最低工资有望调整到1890元,增加120元;宝应、高邮、仪征等县(市、区)为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有望调整到1720元,增加120元。
“小时工资”标准也跟着涨了
在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涨了。据了解,一类地区17元,增加1.5元,增长9.67%;二类地区15.5元,增加1.5元,增长10.7%;三类地区13.5元,增加1.5元,增长12.5%。
也就是说,市区广陵、邗江、江都三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宝应、高邮、仪征等县(市、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据了解,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加班费计算基数不低于1890元
月最低工资是风向标,加班费跟着月最低工资而水涨船高。加班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每个人的工资来计算,但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也就是1890元。
假设在今年下半年的国庆节期间加班,因为国庆节是法定节假日,如果在国庆节当天加班,加班费应不低于260.7元[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比现行月最低工资1770元的加班费(244.1元)可多拿16.6元。
1890元最低工资不含这些项目
人社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上调最低工资不代表涨薪水,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加班费、夜班费等特殊津贴以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实实在在的“到手工资”。
不含公积金个人缴费:我省在上调最低工资时明确,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不含上(下)班交通补贴等:最低工资不包括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其他补贴如副食品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则可计入最低工资,但最低工资规定并未剔除每月发放的奖金,所以奖金可包含在最低工资中。
不包含加班工资:我省在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时明确,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
不包含“包食包住”费用:据了解,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包食宿,只是对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而不能等同于工资,用人单位仍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并按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工资不可低于1890元: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职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计件制职工也要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得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所谓“正常劳动”,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