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了2018年7月1日至6月30日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标准,具体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各公积金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4〕1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延长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限的通知》(内房资〔2018〕50 号)的规定,在缴存7月公积金时核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1%。
2、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核定一次。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缴存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最高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社会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计算,请各缴存单位认真核定,不得瞒报、少报、漏报。
3、依据呼和浩特市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2017年呼和浩特市社会月平均工资为5257元。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延长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限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内建金〔2018〕283号)文件要求,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内房资〔2016〕60号)中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由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其他政策按照原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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