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方法
委托提取还贷适用于已办理吉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在本市辖区内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委托人)。
申请委托提取还贷须符合下列条件:
1、委托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委托人按借款合同正常还贷满1年;
3、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未提取住房公积金。
委托提取还贷的申请、提取时间和方式
2013年8月1日前已办理住房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委托提取还贷时间为委托人的贷款发放对应月,2013年8月1日后办理住房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委托提取还贷时间为申请贷款时间。以贷款还款起始对应月为提取还贷的提取月。提取资金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顺序委托提取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也转入该账户。
委托提取还贷金额
每次提取还贷金额不得超过委托人最近一年已还贷款本息额(以百元为单位取整数),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须留足不低于500元余额。
委托提取还贷办理程序:
1、委托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并经其所在单位审核、签章;
2、委托人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提交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3、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审批通过的,委托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按年委托提取协议》;
4、协议履行期间,属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提取还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提取年度对应月的25日后,依据协议确定的委托顺序依次为委托人代办提取,由委托银行负责将系统自动生成的提取资金划入委托人提供的联名卡账户;属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委托提取还贷的,每年仍采取手工提取还贷办法。
委托提取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办理当年度委托提取:
1、委托人当年度有连续2次或累计3次以上(含3次)逾期还款记录的;
2、委托人或其配偶退休前连续6个月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
3、委托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均不足500元的。
委托提取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办理委托提取:
1、贷款借款人发生变更的;
2、贷款借款人连续逾期未还款达6次以上(含6次)的;
3、全部结清贷款本息且按协议约定代办最后一次提取的;
4、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
5、工作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等发生变动,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申请委托提取还贷时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委托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合同(限2013年8月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人)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复印件;
5、属商业银行贷款委托提取还贷的,另需提供借款合同和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经商业银行签章确认的每年度住房贷款还款记录。
在委托提取期间,委托人工作单位、婚姻关系等发生变动或指定的联名卡账户发生变更的,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以及相关变更的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取消委托提取协议的,由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等材料到原签订部门办理。
委托提取还贷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委托人提供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影响委托人住房贷款还贷义务的履行。委托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足额还贷,因还款账户余额不足造成的还款逾期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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