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以下是小编精心准备的温州公积金如何提取介绍,大家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哦!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在单位办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销户)登记手续后,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在本市、县(市)重新就业的;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户口迁出本市、县(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以上第(五)、第(八)项所述情形,可由提取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提取人仅限于出国、出境定居职工指定的受托人,以及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职工所在单位应对职工或提取人提供的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在提取申请表中签署同意提取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规定。
2、缴存单位职工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签约业务目前暂停签约),取消“职工所在单位审核《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规定。
3、职工申请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已提供“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借款(抵押)合同、提前还款凭证或贷款本息偿还明细,以及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再次申请时无需再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一、 职工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且在规定提取时限和次数以内的,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三)因无房而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还可以提取其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还可以提取其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因无房而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及其同居住的父母、子女还可以提取其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二、 职工发生下列特殊生活困难情形之一,且在规定时限和次数以内的,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一)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待遇的;
(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六条 职工发生下列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情形之一的,在单位办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后,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三)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非温州、县(市)城镇常住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温州、县(市)重新就业的;
(六)户口迁出温州、县(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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