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沧各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7月1日至6月30日,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420元,原则上不超过本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11796元)。
三、超过本通知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要求纳税。
四、本通知有效期自即日起至6月30日。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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