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
2、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具体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拟订,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1)单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包括经审计的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工资报表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及复印件。
(2)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后,将单位申请资料报管委会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将审核意见通知单位。
(3)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明确起止时间;不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说明原因。
(4)管理中心将批准意见通知单位,按审批意见执行。
4、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工作,应自受理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5、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1年,具体按管委会批准的期限执行,期满后仍不能正常缴存的,须重新申请。
期满后单位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批准的,单位应恢复正常的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6、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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