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10×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在上述公式中分别独立计算其贷款额度后再合并加总。关于海南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的问题,具体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成数、还款能力和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以缴存职工的缴存余额、缴存年限、月缴存额核定其实际贷款额度: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缴存余额×1.8倍+缴存年限×(0.60÷月均缴存额)或(固定值4)〕×贷款类型系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受委托贷款银行,各住房公积金直属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精神,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家庭成员名下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成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使用记录的,所购买的自住住房适用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有1套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有1次公积金贷款使用记录的,再次购买的自住住房适用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住房套数核查标准
(一)住房套数核定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联网查询不动产和住建部门的住房登记记录为准,住房情况显示用途为“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已注销的除外。
对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或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信息摘要等,可不纳入职工家庭购买城镇商品住房套数计算。
(二)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非夫妻关系的,双方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住房套数合并计算。
(三)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异地贷款同样适用。
三、不予贷款情形
对在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第3套(含)及以上自住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含)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四、“存贷挂钩”政策适用情形
将《关于“存贷挂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公积金贷〔2021〕31号)规定的“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首次购买住房的职工申请贷款的,仍执行原政策”调整为“根据本通知适用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执行原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公积金贷款额度视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
1、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2、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时正常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
3、如果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或其配偶在申请贷款时正常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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