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23年嘉兴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及额度计算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缴存对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劳动关系)。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及其他具备缴存条件并自愿缴存的人员(以下简称缴存托管对象)可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六条 已办理港澳台人员居住证的港澳台同胞、符合本市支持人才安居政策的外国国籍高端(含)以上人才可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符合本市支持人才安居政策的高端(含)以上人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未办理退休手续仍继续在职工作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第三章 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第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签订《浙江一户通系统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并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
第九条 单位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当月为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明细清册》并提供新开户职工有效身份证明。涉及外国国籍的人才缴存的,另须提供本市人社部门出具的高端(含)以上人才认定证明。
第十条 缴存托管对象申请个人缴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二)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且已连续正常缴存满24个月;
(四)无不良征信记录。
第十一条 缴存托管对象申请个人缴存时应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开户申请表》,并签订《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委托收付款协议书》,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提供);
(三)户口簿或居住证明;
(四)最近24个月社保证明;
(五)个人信用报告;
(六)银行结算账户;
(七)本市人社部门出具的高端(含)以上人才认定证明(外国国籍人员须提供)。
第四章 缴存基数和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并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可按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确定。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职工上一年度工资发生变动的,单位可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期间做调整。
第十四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在5%-12%之间确定。
特殊情况下,可由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将缴存比例降至5%以下。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缴存托管对象的缴存比例暂按8%执行。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缴存托管对象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后的2倍。
个人月缴存额和单位月缴存额计算时采用“见角进元”法,即以元为单位取整,见角进元,逢分舍去。
第五章 汇缴、补缴和退缴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缴存托管对象的住房公积金采用委托收款方式按月汇缴。每月10日前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银行从缴存托管对象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收上月公积金月缴存额。
第十七条 单位应按时、足额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
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受托银行开设的公积金专户内(以下简称公积金专户)。对采用委托收款方式汇缴的,公积金管理部门每月进行托收。对采用单位自缴方式汇缴的,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将单位上月为职工缴存和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公积金专户。
第十八条 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缴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直接将该单位汇缴方式调整为自缴。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少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将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新录用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
(二)因故漏缴、少缴的;
(三)补缴缓缴的;
(四)单位逾期未缴的;
(五)其他需要补缴的。
第二十一条 单位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见附件5),补缴月数超过6个月的还需提供社保明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因故错缴、多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退缴,办理时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见附件5)。
第六章 降比和缓缴
第二十三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审批表》(见附件6),并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缓缴的,应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表》(见附件7),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缓缴报告;
(二)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或决定。
第七章 单位账户变更、封存、启封和注销
第二十六条 以下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单位信息:名称、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二)账户信息:付款名称、付款账号、付款银行;
(三)汇缴方式;
(四)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时,单位应于事项变更发生当月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名称发生变更
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8),并签订委托收款协议。
(二)单位托收账户变更
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8),并签订委托收款协议。
(三)单位其他信息变更
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8)。
第二十八条 单位连续一年以上不缴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单位账户下已无职工在缴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直接封存该单位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账户被封存的单位要恢复正常缴存的,单位应当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8),办理单位账户启封手续。
第三十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有重复的,应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将其他账户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保留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不再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单位由于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况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一)机关事业单位
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申报表》(见附件9),提供上级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撤销的文件。
(二)企业及社会团体单位
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申报表》(见附件9),提供注销登记证明文件。
第八章 个人账户转移、封存和启封
第三十二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职工或者单位经办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修改清册》(见附件10),办理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一)职工工作单位变动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应按以下情形提供相应资料办理:
(一)同城转移
职工到本市新就业单位工作,原单位个人账户已封存且无欠缴金额,由调入单位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见附件11),向本市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将在本市原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出至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异地转出
职工到本市以外地区工作,已在调入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的,可向调入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出至调入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异地转入
职工由本市以外地区到本市工作,已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本市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将在调出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至在本市设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时应提供职工身份证明,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见附件12)。
第三十五条 在同一单位内的一名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一名职工在多个单位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转移至同一单位后,再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
第三十六条 职工本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也可由单位凭经办人身份证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办理职工账户合并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当月内填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变更清册》(见附件13),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单位与职工恢复劳动关系的,且职工的公积金账户仍然在该单位未销户的,单位应当填写《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变更清册》(见附件13),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
第九章 计息
第三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
第四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结息当日人民银行挂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章 网上办理和查询
第四十二条 缴存单位可在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开户,登录后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可办理单位信息变更、汇缴核定查询、补缴、信息查询;缴存人登记、信息变更、状态变更、转移、信息查询以及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等全流程业务。
第四十三条 缴存职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一)浙江省政务服务网;
(二)浙里办手机APP;
(三)嘉兴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gjj.jiaxing.gov.cn/);
(四)嘉兴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五)公积金服务热线电话(12345);
(六)公积金管理部门服务窗口及政务自助服务设备;
(七)各受托银行公积金业务延伸网点;
(八)其他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授权的渠道。
第四十四条 单位需要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由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服务窗口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手机APP申请;缴存职工需要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由其本人持身份证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服务窗口、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手机APP申请或政务自助服务设备办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或职工要求查询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结果。若查询人数过多或查询年份过长的,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公积金管理部门复核。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证明材料。单位或职工存在《关于印发<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所称的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依照该办法对单位或职工采取失信惩戒。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处罚决定作出单位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处罚决定作出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办理缴存业务所需资料均应提供原件,经授权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调用的除外。业务相关表格、协议可在嘉兴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或在公积金服务窗口领取。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1.单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 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存款)×还款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月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2.两人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月工资总额 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存款)×还款能力系数-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现有每月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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