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23年天水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及额度计算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支持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710号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市中心、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运用住房公积金通过受委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危改返迁住房、再交易住房以及集资建造的住房等。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的,可同时申请受托银行以自营资金配套公积金贷款提供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办理的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先缴后贷、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对缴存职工自住住房实行“保一(套)限二(套)禁三(套)”的原则,确保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要。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监督管理和运作,县(区)管理部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具体业务。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但受委托银行有过错或者违反协议约定的由受委托银行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缴存者),及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包括个人缴存者)。
第十条 借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支付不低于总房价20%的首付款资金;
(四)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六)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七)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贷款用途为购房的,所购买的房屋必须为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八)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三)、(四)项中的首付款资金规定比例和规定期限由市公积金管委会制定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共同借款人应当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除前款规定的对象外,共同产权人也可作为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除第(七)、(八)项外的其他全部条件。
共同借款人应当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共有产权人为非直系血亲的,需根据借款人共有产权占比核定贷款金额。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向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一)住房的认定方式为既认房又认贷;
(二)未婚、离异或丧偶单身职工,有直系亲属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只考察主借款人的住房情况;
(三)天水市以外中心缴存职工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购房地及公积金缴存地、户籍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二人名下房产查询证明,中心相应执行一套房或二套房贷款政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与个人征信报告关于住房贷款记载不一致的,以个人征信报告为准。
第十三条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实行贷款次数限制。
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向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中心信息系统的合计贷款次数为准。
第十四条 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需同时满足本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超过6期(含)的逾期记录的;
(三)公积金贷款中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超过6期(含)的逾期记录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六)最近3年内因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或者最近5年内因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
(七)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房屋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个人征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高效开展贷款条件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条 每户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相应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三)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每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60%,其中:月收入6000元(含)以上的不超过60%,6000元以下的不超过50%。有其他商业贷款的,应按如下公式计算还款额:家庭月收入÷2-商业贷款月还款额=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
(四)不得高于本市家庭或者个人最高贷款限额,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个人最高贷款限额为45万元、公积金联保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20万元;
(五)影响贷款额度的其他因素。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0年;公积金联保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且不长于职工自申请贷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公布的同期利率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当国家利率调整时,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不做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一日起按调整后的公积金贷款相应档次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的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倍数、首付款比例、还款能力计算公式、家庭和个人最高贷款限额,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方向、本市住房消费水平、社会人均收入情况、住房公积金流动性情况及风险管理的要求等综合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借款申请人可向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受托银行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受托银行可以不予受理,但需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
受托银行应当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借款申请提交至所在县(区)管理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县(区)管理部应当结合借款申请人的收入、债务、信用记录、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对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信用状况、风险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
贷款审批应当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审批结果。
第二十四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应当与县(区)管理部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担保事项。借款合同须面签,保证借款申请人借款意愿的真实性。
第二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担保手续,并将权属清晰、真实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明和其他符合担保落实条件的相关担保文件交至县(区)管理部。
第二十六条 对已落实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且符合其他放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县(区)管理部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并及时通知借款人贷款发放的结果。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分为住房抵押、质押和保证(公积金联保)。
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后,自行选择一种或几种担保方式。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以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拥有的具有全部产权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作抵押担保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于发放贷款前办结抵押(预告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预告抵押)登记证交公积金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保管。
抵押住房为现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经公积金中心确认。职工以购买的新房作为抵押的,公积金中心可以认定购房发票的价值为抵押物价值,不再进行评估。
抵押人对已办理抵押的房产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房产抵押期间,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房产再次抵押或者出租、转让、赠予。
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质物进行质押担保的,职工与公积金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由过错人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职工以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售房单位或者第三方进行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担保资格,按照公积金中心要求办理担保手续。
职工所购住房未办结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前,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售房单位或者第三方应当为职工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职工还清贷款本息或按照公积金中心规定办结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后,根据合同约定,保证人担保责任解除。
第三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积金中心可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
(一)曾发生过贷款或者信用卡等借款行为逾期,但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已还清;
(二)因借款合同变更造成还款能力下降,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
(三)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在贷款发放前应当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在担保期内应当加强对抵押物、质物和保证人的管理,定期检查,防范风险。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
(一)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者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
(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罚息和复利等。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或“按年冲还贷”方式冲还贷款本息。
“按月冲还贷”方式,即使用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冲抵每月还款额,如有不足部分从借款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中扣款,申请开通或关闭“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的时间间隔为1年。
“按年冲还贷”方式,即每连续、足额、按时归还12期贷款后,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前结清贷款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
第三十九条 在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偿还个人住房贷款不足时,借款人可以使用其配偶、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
第四十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得进行其他用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四十一条 当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合同约定扣划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借款合同变更包括以下类型:
(一)借款人变更;
(二)共同借款人变更;
(三)抵押人变更;
(四)抵押物变更;
(五)还款方式变更;
(六)借款期限变更;
(七)公积金中心批准的其他变更类型。
第四十四条 因离婚、死亡等法定原因需要变更借款人的,满足规定条件的新借款人可申请进行借款人变更,有担保合同的,还应当进行担保变更。
第四十五条 因离婚、死亡等法定原因,借款人可申请减少共同借款人,有担保合同的,还应当进行担保变更。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以外的抵押人因故需要变更的,在征得全体抵押人同意后,可申请变更。
第四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申请抵押物变更:
(一)借款人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换房,所换房屋属同一小区,且房价基本相等的;
(二)抵押物所在街道、楼牌号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抵押物建筑面积、相应的土地使用面积发生变化的;
(四)因市政规划等原因需要拆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申请借款期限变更。
第四十九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期限延长,但延长后的剩余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的5年以及根据房屋特征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一)借款人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或者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的;
(二)因发生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新借款人还款能力不如原借款人的。
第五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期限缩短,但缩短后的剩余借款期限不得低于变更申请时按其年还款能力计算得出的最低贷款年限:
(一)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后需缩短贷款期限的;
(二)公积金中心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借款人可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进行担保合同变更,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进行的担保合同变更无效。
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后,抵押物或者质物返还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五十三条 受委托贷款银行应与公积金中心共同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跟进对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履约情况、担保物权及保证人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对风险隐患进行监控、预警、核查,按期回收贷款,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五十四条 对于逾期未收回的贷款,受委托贷款银行应按照“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委托贷款后续回收管理,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制度,及时催收和处理逾期贷款并反馈公积金中心,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第五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接受公积金中心对其贷款使用情况、还款能力、担保状况变化等情况的监督核查,及时告知公积金中心发生的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事件,并配合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实行贷款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对于出现损失的贷款,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认定、核查,符合贷款核销政策的,应当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贷款核销手续。
核销后的公积金贷款应当账销案存,继续做好资金回收工作。
第五十七条 贷款档案管理实行县(区)管理部主任负责制。管理部要设档案管理岗,专人管理档案。委托贷款银行受理人员要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对业务办理档案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区)管理部与受委托银行应随贷款业务流程的完成,通过业务审核、稽查、审批、档案管理岗位分步审核、清查分别完成归档管理工作。贷后资料要按同样顺序及时归整入档,对过程环节中发生的问题实行倒查追溯责任制。
第五十八条 贷款已结清的,档案保管期限应当按国家规定年限妥善保管;贷款逾期未收回和呆账核销的贷款档案要永久保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第六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
(二)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
(三)个人缴存者取得公积金贷款后,不再按约履行缴存义务;
(四)违反本办法或者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条 借款人出现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依法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处置方式:
(一)按合同约定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二)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处置抵押物或者质押物;
(三)将职工不良记录记入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名单,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及其他受认可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四)取消夫妻双方自纳入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名单之日起5年的公积金贷款资格;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按照借款合同或者借款人签订的其他协议的约定追究责任;
(七)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一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流程和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公积金中心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追究受托银行的责任。
受托银行违规挪用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解除委托协议,并追究相关银行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应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单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 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存款)×还款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月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2.两人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月工资总额 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存款)×还款能力系数-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现有每月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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