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异地互认需破利益樊篱
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三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动异地贷款业务,更大程度满足人口流动背景下的居住需求,统一并降低贷款申请门槛,有着美好的初衷,体现了制度的善意。但是,之于具体操作层面,还有不小的困难与问题。
从公积金发展的历程来看,最初的起步,基本是源于有独立预算的县区一级政府,推行先机关后企业,逐步建立起来的。因为缺少预先的层顶设计,各地征缴的政策不同,存贷支付的设计各异,进而形成了不同的利益格局。据统计,目前全国有各级公积金管理机构多达606个。所以,住房公积金具有相对的地域封闭性。
公积金政出多门的特点,所形成的利益樊篱,始终是公积金互认和流转的障碍。一方面,公积金具有强烈的福利特征,不管是存缴,还是支付,不同的制度设计,带来的福利成色不可同日而语。如,电力、烟草等一些国企高管不仅存缴的额度大,而且还有的执行定期返还机制,变成工资收入的一部分。让这些企业去“就低”,显然会遭到一个群体的抵制。类似的,还有各行政区域之间经济的差别,条件好的地方公积金基数大,不好的地方基数少,流动产生的“劫富济贫”将会使得一些地方的利益受损。
另一方面,公积金在很多地方,被当成政府的基金,不仅相当一部分来自公共财政的配比支出,而且公积金的存贷盈余,客观上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可支配权,包括与银行的谈判、实现投资的收益。此外,还可以为地方资金的周转,留有一个备用的财源。因此,异地互认的难点还在于资金流出地缺少积极性。
公积金异地互认,也是促进公积金管理一体化的政策性改良,但不是消除壁垒的有效手段。还需要通过立法,对公积金进行重新定义:
其一,应当弱化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把公积金变成住房的货币补贴,并兼有住房贷款的互助功能。在存缴上打破补贴与工资的挂钩,建立更有助于公平统一的区域标准,吃“大锅饭”。
其二,管理上应当厘清基金的属性,把公积金的所有权、支配权都还给存缴者,明晰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如对贷款或者返还的选择权、对公积金使用的监督权,确立公积金管理受委托的职能。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公积金管理运营的一体化,建立以存缴信用和账户额度为依据的授信贷款制度,通过对存缴者充分赋权来满足不同的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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