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异地互认不能让百姓吃亏
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下称“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人口流动步伐加快,职工跨地区流动特别是广大农民外出务工现象普遍。在工作地缴存公积金、回原籍老家购房的需求越来越多。但是,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考虑,目前我国公积金政策仍各自为政、互不承认,更不用说异地转移了。
按照目前各地公积金政策,职工离开工作地,返回原籍地,虽然可提取自己缴纳的公积金,但不能将缴纳多年的公积金转回户籍地,并使用公积金购房。这意味着,只有经济能力在户籍地购房,却无经济能力在工作地买房的民众,公积金制度对他们而言失去了社会保障功能。他们缴纳的公积金,实质上是帮助富人购房。
由此延伸,以农民工群体为主、使用不了公积金的民众不愿意缴纳公积金,这是导致公积金存在巨大缺口的一个重要原因。
现在,住建部等3 个部门联合出台新政,要求各地推进公积金制度改革,实现公积金异地互认和转移。毫无疑问,这一新政有利于广大在外工作的民众、尤其是农民工兄弟把工作地缴纳公积金转回原籍,从而在老家使用公积金,以更低的成本购房,圆自己多年的住房梦。这将发挥公积金制度保障民众购房的功能,增强民众缴纳公积金的动力,对弥补公积金缺口有积极作用。从这个角度说,对于公积金异地互认和转移新政,笔者点赞支持。
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意识到,一定要谨防公积金在异地互认、转移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走上社保异地转移的“老路”——即让民众吃亏,让民众为政策“埋单”。不管是个人缴纳部分,还是单位缴纳部分,公积金归根结底是职工的个人财产,是职工收入的一部分。目前,公积金没有像社保金那样分为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公积金管理部门只是代替民众管理这笔钱。因此,公积金必须让缴纳人全额拿到,一分都不能少。
笔者认为,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和转移新政,必须让公积金全额转移回原籍地,包括个人缴纳部分,也包括单位缴纳部分,一分钱都不能留在缴纳地,不能以管理费等各种名义扣留、扣押民众的公积金。同时,职工原籍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也不能借机收取其他费用。总之,绝对不能让民众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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