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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黑龙江省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及调整发放到账时间安排(原创)

更新:2023-09-20 05:31:51 高考升学网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1月1日起,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12月本人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的0.5%。

(三)倾斜调整:以下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增加15元/月。

3、截止到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增加30元/月;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增加40元/月。

4、对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倾斜:一类地区每人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增加15元/月。

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调整到平均水平。

  三、资金渠道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工作要求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网上调整。省社保局按文件规定标准和范围,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需求在网上进行操作。省社保局或市(地)社保经办机构对调整后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启动,并按规定予以发放。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直接关系到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细致的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待工作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9月6日

  延伸阅读:黑龙江省出台企业退休基本养老金上调方案

黑龙江省出台企业退休基本养老金上调方案。黑龙江出台《关于建立全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增长长效机制实施方案》,黑龙江通过各种措施去全面落实各项缴费政策,全面的去实现全省企业养老金应参尽参以及应收尽收。

《方案》提出,要厘清底数,夯实应参尽参的缴费基础,即对未纳入或未全部纳入参保的企业,凡已投入实际经营并按期发放工资的,要100%实现参保缴费;对灵活就业的自愿参保人员,要深入开展宣传和动员,力争参保缴费比例达到70%。要依法依规,全面做到应缴尽缴,即对不需参保的企业重新逐户排查,并在税务登记中进行标注;对应参未参的企业,通过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的协调配合,督促其尽快办理参保手续;对已办理缴费登记但未办理参保登记的企业进行集中清理,由税务部门将数据传递给人社部门逐户甄别、联合催办,纳入正常参保缴费轨道;对应办未办、应参未参企业,由税务部门联合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共同下达催办文书,督促尽快参保,违者将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通过加强登记管理,力争全年全省扩面参保达到2万户以上。

《方案》规定,在重点整治方面,要求对长期不遵期申报企业的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在定期稽查方面,要求各级征缴部门依据征缴政策,按月、按季制定企业养老保险稽查计划;要求欠费企业按月进行欠费申报,拒不申报的,下达督促申报的税(费)事项通知书,督促其遵期申报;对申报中存在疑点的企业,经约谈不能说明原因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转交地税稽查部门进行重点稽查。在强化清欠方面,要求对欠费数额5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制定补缴计划,对有缴费能力和有部分缴费能力但拒不还欠的,依法强制执行,并对失信企业采取惩戒措施。

  黑龙江省出台2016养老金上调方案

  挖掘扩面增收空间全面做到应缴尽缴

此外,《方案》还提出了调整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对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含断保)的,可自主选择按照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档次参保缴费,引导和鼓励更多的缴费人员参保缴费。同时,严防违规支出行为的发生,继续推行退休职工指纹认证方式,防止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离退休申报、审批政策,杜绝不合规的早退现象发生;第四季度要对高于全省特殊工种和因病退休年平均水平的地方进行全面的核查认定,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黑龙江企业养老金可支付月数仅1个月

报告数据显示,2012年以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虽然不断扩大,由2012年的2.3亿元增至的3.4亿元,但可支付月数由2012年的19.7个月下降至的17.7个月。可支付月数指基金累计结余除以每月养老金总支出得到的月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支付月数近两年均在下降,反映基金未来的压力。

总体而言,2010年以来养老基金支撑能力基本稳定在17-19个月之间,但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黑龙江、吉林、青海、河北、辽宁、陕西、天津、湖北8个省市和新疆兵团的可支付月数在10个月以下。黑龙江的企业养老金可支付月数仅1个月,广东可支付月数全国最多,排名第二、第三位的是北京、西藏。

  哈尔滨企业养老保险开启网上申报

哈尔滨市社保局近日开通了企业养老保险网上办公系统,参保企业或职工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业务的申报和相关信息查询。

据悉,自7月1日起,全市参保企业必须通过网上办公系统办理相关养老保险业务,包括“职工参保登记”“工资申报”“单位缴费确认”“人员信息修改”等16个大项。还未开通网上办公的参保企业,可以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或到开发区千山路1号省厅信息中心办理网上办公系统的注册和开通,以免影响7月1日后办理各项养老保险经办业务。

目前,网上办公系统暂不能办理的业务仍可到哈市社保局及各区分局窗口办理。另外,自12月1日起,哈市社保局及各区分局不再受理参保企业2017年年报的申报工作,全部改由企业通过网上办公系统自行申报。

  黑龙江养老保险按工资基数8%缴纳

省人社厅召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闻通气会,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推进情况和具体政策进行解答。并轨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告别“免缴费”时代,每月将缴纳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的养老保险费用。为了更好地保证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待遇的平稳衔接,为其设立了“过渡性养老金”,并设定10年过渡期。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参与本次改革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省政府《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对于分类改革中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如此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此前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这样规定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

国家规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约1.7万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个人和单位分别是8%和20%。

关于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一年计发一个百分点,也就是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也就是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这样规定比原来按工资分档确定退休费能够更全面、历史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既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也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相一致。

  为“中人”设定10年过渡期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此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一是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二是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三是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为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这次改革设定10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即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标准补齐;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的部分进行限制。这样可以保证待遇水平既不降低也不冒高,使其有序过渡。

  建立职业年金保证职工待遇不降低

按照国家规定,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保证职工待遇不降低的一种强制性养老保障政策措施。职业年金由单位缴纳8%和个人缴纳4%两部分构成,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待参保人员退休时,与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目前,我省的《职业年金办法》已起草完成,正在征求意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还有待国家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后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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