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户籍地限制;
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没有在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在一个地区缴纳满10年的,可以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缴费10年限额是底线;
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并且没有在养老关系所在地缴费年限满10年的,需要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养老保险参保地,然后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手续,并且享受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不同参保地均不满10年的转移回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并且在每一个参保地累计的缴费年限都是不满10年的,那么需要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全部转到户籍所在地,然后再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户籍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参保时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参保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3、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4、个人账户: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一、在存档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档案原件(申请人档案原件经存档机构审验后返还用人单位)。
1、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补缴年度缴费基数下限。
缴费=缴费基数20%12
实例一: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为2000,按照基数60%缴费
一年费用:200060%20%12=2880;
因为各地经济水平和政策不同,具体缴多少需要询问当地社保局。
实例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各年度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基数档次按照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如补缴1997年1月至12月的,5%可计入个人账户;而2005年4月至12月的计入比例为11%。
1、下岗职工(男、女)工龄达到30年以上,全日制毕业包分配的大学本科生工龄26年以上、专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每月领取60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费,达到“提前准退休”年龄段后,本人可以自行选择退休,或选择不退休;
2、若本人选择提前退休的,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按其退休工资发放。
3、若本人愿意拿基本生活费的,直到正式退休,基本生活费自行停止。
一、符合条件有补贴
现行的相关国家政策规定中,对于40、50下岗失业人员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的业务办理机构为各市的劳动就业局。
二、需要一次性补缴
新政策中规定,只要是没有到达退休年龄的,就可以进行缴纳养老保险,和一次性补缴一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用,然后按年缴费到退休,直到缴满15年,以后就可以享受退休金。(不过缴纳15年之后,也不是不能缴纳了,按照养老保险政策是多缴多得)
三、退休年龄提前至50岁
根据文件精神,在原国有企业生产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短于在管理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和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累计时间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从原来的55周岁可提前至50岁,符合条件的女职工从3月起便可到人社部门重新申报,按照新文件精神办理退休。
女职工确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提供本单位岗位认定资料或证明材料,以及女职工在职时所属岗位性质。因关闭、破产、改制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国有企业女职工,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已按统一政策参保缴费(不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人员)、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缴费5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在年满50周岁时可以办理退休。
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已超过45周岁的原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女职工,在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未中断缴费的,经本人申请,也可在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符合上述条件且已年满50周岁而尚未退休的,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可申请退休,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当月作为退休时间,并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