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规。我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档次增加到13个,最高缴费档次达到每年3000元。另外,我省不但鼓励养老金多缴多得,还将鼓励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的,将会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新规还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
个人缴费档次增加到13个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考虑到我省城乡居民年收入稳步增长,部分居民已具备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条件。新规在原来新农保设定100元至500元5档、城居保设定100元至1000元10档的基础上,合并设定为13个档次(见左图)。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省有关部门还会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标准。
多缴多补最低补贴30元
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为了促进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并激励有参保意愿和能力的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新规确定了缴费激励机制。
新规明确最低补贴标准: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市、县(市、区)承担比例由各市确定。同时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本地区缴费补贴标准。
三大类困难群体可由政府代缴费
我省规定,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目前我省已有29个县(市、区)提高了代缴标准,鼓励支持县(市、区)政府给予重度残疾人、计生失独家庭等特困群体代缴或多缴保费。
长期缴费,可加发基础养老金
原政策规定,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性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试点地区承担。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此前,各地反映之前省里统一规定加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太低,缺乏政策吸引力。此次新规规定,鼓励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担,吸引居民长期缴费。
丧葬补助最低标准为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为了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新规将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时规定的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改为按国家规定计息。
为防参保人员死亡信息不及时上报,新规要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按照不低于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标准,支付丧葬补助金。此外,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