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记从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获悉,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文件规定,从即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以互转,并规定,为参保者办理养老保险转移需在“三个15日”办理完毕。
养老保险科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前,抚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由于没有衔接办法,农民工如果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够15年,很可能钱就白缴了。此次《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出台后,广大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进退自由”,进,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退,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
另据了解,根据《暂行办法》,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而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两种制度中任何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还规定,经办机构办理必须在3个“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个15天,参保者到60岁办理待遇领取,待遇领取地的社保机构受理并且审核参保人员的申请,在15天内向其他地区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要求把参保者资料转过来;对于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要在15天内做出说明;第二个15天转出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待遇领取地联系函之日起15天内要完成相关信息的核对,并且办结转出手续;第三个15天,待遇领取地在收到转出地转来的信息和资金后,15天内要完成对所有信息的核对,并全部办结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