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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农村养老保险网上缴费流程和报销比例规定

更新:2023-09-15 19:02:09 高考升学网

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财政、公安、民政、人口计生、残联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13个档次,分别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今后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以及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基本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省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省财政全额补助。各级政府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人·年。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分别对应补贴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政府补贴资金除省级财政补贴以外的差额部分,扩权试点县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各区由市级财政负担20%,区级财政负担80%,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对重度残疾人(指一、二级残疾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含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待遇并参保的三、四级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由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档次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扩权试点县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各区由市级财政负担20%,区级财政负担80%,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各区县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分别简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至2014年4月尚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再缴费,自2014年4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八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根据中央、省的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所需资金扩权试点县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市辖区由市级财政负担20%,区级财政负担80%,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四章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九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储存、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等进行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第十三条 市社保局负责指导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区县社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政府负责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人员和经费保障,要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共享信息资源。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区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区县可将信息网络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逐步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区县要及时研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总结经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市原新农保和城居保有关规定不再执行,已按原新农保和城居保相关规定参保或享受待遇的人员统一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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