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调整内容一:允许60周岁以上未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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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民参保计划的要求,为如期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目标,2020年底前,允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但目前尚未参保的具有我市户籍的人员,补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确保老年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应发尽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调整内容二:简化缴费档次,提高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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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月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将由原来的20档调整为12档,调整后的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
对2018年底以前选择原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的人员,将其缴费档次(含特殊缴费群体对应的代缴档次)统一调整为200元;对原缴费档次高于200元且该档次已取消的,统一调整为离原档次最近且较低的档次。同时,缴费档次调整后,缴费补贴也相应变更。
通过此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调整,一是完善了参保政策,允许60周岁以上未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二是调整了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三是建立了“二个机制”,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