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一)参保范围
我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2个档次,对政府代缴费人员可保留100元档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提高最低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目前全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5元。各地根据实际可适当提高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提高部分由各地财政承担。
(2)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各地财政承担(市本级由市、区财政按7:3比例分担)。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里规定统一补贴标准和已提高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再增加补贴,激励参保人员选择中、高档次缴费,多缴多补,多缴多得。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
(3)全面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7〕65号)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宜人社发〔2017〕5号)要求,对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由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保给予资助。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保,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
(三)待遇确定
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和省里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105元,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由各地财政承担(市本级由市、区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