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同时调整优化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从2020年1月起,对65周岁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居民,增发10元/月的老年养老金。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
结合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情况,统筹考虑我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
三、调整个人缴费档次
和缴费补贴标准
取消原年缴200元、1200元、2400元、3600元档,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10档,分别为:年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其中100元档次仅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由政府全额代缴)同时调整相应缴费补贴标准。
调整后:
此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调整将进一步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吸引力,长期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民生工程在保障我市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此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调整后,使参保人员可以有更多的缴费选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