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伊春市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根据伊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相关文件规定,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统一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
黑龙江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067元(4676.25元/月)伊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7791元(3149.25元/月)。
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伊春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则缴费基数以伊春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1889.55元/月)为准。个人缴纳:1889.55×2%≈37.79元,单位缴纳:1889.55×6%≈113.37元。
若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伊春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则缴费基数以伊春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9447.25元/月)为准。个人缴纳:9447.25×2%≈188.96元,单位缴纳:9447.25×6%≈566.87元。
若职工月平均工资处于伊春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则缴费基数以该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准。个人缴纳:职工工资×2%,单位缴纳:职工工资×7%。
伊春市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一、可以报销的范围
1、参保职工或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治疗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
二、不能报销的范围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
5、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6、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7、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伊春市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城镇医保》
一级医院:不设起付线,按60%报销。
二级医院:起付线300元,按55%报销。
三级医院:起付线500元,按50%报销。
《农村医保》
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1元/天,市及市以上医院最高15元/天。
药品费:按35%-70%报销。
检查费:最高限额600元。
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计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
手术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输血费:危重疾病抢救或手术限额500元,其他输血费用不予报销。
材料费:最高限额2000元。
注。不在社保目录自费药和进口药不能报销,符合社保用药的最高报销限额为城镇医保10万/年,农村医保2万/年,超过年限额部分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