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一、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办理
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行政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参保申请,由社保局复核参保登记信息,由税务部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依据税务部门规定的缴费方式缴纳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如需要补缴历年欠费的参保人员需要先到所在乡镇(街道)保障事务所申请,社保局核定缴费金额后由税务部门收缴。
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同一张A4纸上)
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或社保卡复印件
特殊群体参保人员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三、个人缴费档次与政府补贴标准
个人缴费档次(元)/年 | 200 | 300 | 400 | 500 | 600 | 700 | 800 | 900 | 1000 | 1500 | 2000 |
政府补贴(元)/年 | 40 | 50 | 60 | 70 | 80 | 90 | 100 | 110 | 120 | 145 | 170 |
原政策中100元个人缴费标准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
四、建立个人账户:
社保局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其他来源的补助、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养老待遇发放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1.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3元,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3.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分年龄段加发基础养老金。对65周岁至69周岁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2元、对70周岁至79周岁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对80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10元,从1月1日起实施。
六、待遇领取条件及缴费年限
1.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2012年7月)已年满60周岁的,不需要缴费,自本人申请之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3.在申请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应补缴且只能补缴规定年限养老保险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从补缴完成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4.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在60周岁前一次性或分段补缴剩余缴费年龄之外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包括补缴)不超过15年。
5.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6.参保人员在逐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七、跨制度衔接及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可向待遇领取地申请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如存在同一时间段内的重复缴费,由转入地社保局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政府补贴和利息计入本人养老保险账户中。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八、参保人员死亡
1.参保人员死亡,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20日内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被多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
2.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九、参保人员信息查询
参保人员查询个人信息,可以通过社保局查询,也可以携带居民身份证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行政村(居)民委员会查询。
十、养老金领取资格
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后,应及时上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结算个人账户余额。社保局对被多领、冒领的养老待遇,应按照规定责令有关人员退还,拒不退还的,移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