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8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66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2013〕2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全市黄标车淘汰步伐,完成省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切实改善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市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1.1万辆(其中淘汰营运黄标车0.5万辆)。
二、主要工作
(一)依法办理黄标车注销手续。各县(市、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黄标车淘汰工作要求,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度的通知》(安政办〔2014〕136号)、《关于协调解决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安政阅〔2014〕94号)要求,依法将淘汰车辆交售报废回收企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于灭失车辆由其所属辖区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由公安部门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20个工作日)仍不到公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强制办理注销手续。
(二)加强机动车检验管理。根据《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继续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于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安全技术检验;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审验手续,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三)加大黄标车检测力度。提高黄标车安全技术、综合性能和尾气等检测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和综合性能检测;对于违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的单位,主管部门暂停其检验资格,并严肃追究其责任。
(四)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对2005年底前注册的按规定应淘汰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营运黄标车,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五)严格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根据《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关于对全市新购置并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对达不到“国四”标准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公安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对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的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六)全面开展黄标车限行工作。按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4〕125号)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全面开展黄标车限行、禁行工作,城市建成区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底前,高速公路和国道全面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公安部门依法发布黄标车实施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加大黄标车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对违反禁行规定的无标车、黄标车进行处罚。
三、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对黄标车淘汰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形成通力合作、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公安部门负责具体安排部署落实黄标车限行、禁行区划定工作。依法对应淘汰车辆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确保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加强黄标车路检路查执法,加大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未进行注销车辆上路行驶的执法力度,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黄标车淘汰补贴办法,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加大机动车环保检验和标志管理力度,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标志。履行市大气污染防治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加强对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综合调度、指导、协调、监督,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情况进行调度、通报、检查和考核。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营运车辆监管,组织落实对营运黄标车每季度进行1次综合性能检测的规定,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允许其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营运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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