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10月13日
焦作市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25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焦政文〔2014〕41号)要求,加快黄标车淘汰进度,按时完成省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美丽焦作和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奠定环境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本方案所称老旧机动车是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包括微、小、中、大型载客汽车,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等。
一、工作任务
,完成省确定的1.85万辆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基本淘汰营运黄标车,2017年全部淘汰黄标车。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先易后难。对法规、政策有明确要求的黄标车提前淘汰;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属于注销状态的机动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先行强制淘汰、注销。
(二)坚持城乡同步。以治理淘汰分布集中、污染严重的县(市)区黄标车为突破口,推动农村地区开展农用车等老旧高污染车辆淘汰工作。
(三)坚持先公后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率先淘汰黄标车,带动引导广大私家车主加快淘汰步伐。
(四)坚持先大后小。通过严格核发营运证和通行限行等措施,先行淘汰数量较多的营运黄标车。
(五)坚持补奖结合。对淘汰黄标车给予财政补贴。
(六)坚持疏堵结合。坚持政策引导与严管严限并重,通过采取交通限行、禁止转移过户、宣传教育等措施,最大限度限制黄标车运行空间。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登记管理。全市范围内,对达不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办理注册登记,不得办理外市转入登记业务。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强制报废。对距离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过户。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不予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相关业务;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
(二)严格通行管理。10月底前,出台《焦作市城区黄标车限行管理办法》,在中心城区全面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和国道全面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年底前全市城区和县(市)城区、建制镇及周边区域禁止黄标车通行。依法发布黄标车实施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加强黄标车路检路查执法和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及未进行注销的执法力度,力争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依法予以罚款并对驾驶员实施违章记分,但当日被处罚后不再处罚第二次。各县(市)结合实际情况划定黄标车限行和禁行区域。
(三)严格营运管理。每年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黄标车,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四)严格检验管理。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未列入免检范围的大型车、老旧车、黄标车等车辆特别是对大中型车辆、危险品车辆、校车,列为监管重点,严格执行环保检验标准,不得放宽标准、降低要求,对尾气不达标车辆一律不得通过安全技术检验;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管,严格机动车检测过程管理,每年开展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整顿违规检验机构,对违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其管理责任。
(五)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加强黄标车回收拆解管理,对已淘汰的车辆必须交售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移转买和私自进行拆解处理;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拼装车老旧汽车交易市场,坚决取缔拼装车“黑窝点”、“黑市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焦作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制定淘汰黄标车政策措施,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落实有关要求,协调解决具体问题;焦作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指导协调、督导检查、情况汇总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对本地淘汰黄标车工作负总责,要摸清底数,细化措施,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环保部门负责加强源头管控,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研究制定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和外地转入车辆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完善限行政策,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加大路查路检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机动车报废监管、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研究制定营运黄标车《道路运输证》核发控制管理办法。商务部门要会同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完善回收拆解设施,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报废车辆收购经营手续。财政部门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会同商务、交通运输、环保、公安等部门制定淘汰黄标车补贴奖励办法。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尾气检测机构的计量检定与资质认证管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证许可管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有关治理淘汰黄标车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监察部门负责加强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市财政、商务、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健全工作机制。市、县两级要建立健全协调调度机制,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利用科技手段,建立机动车注销登记、尾气检测、安全检验、回收拆解等数据库,联网运行,实现信息共享;加快构建协调一致的信息反馈发布平台,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将淘汰黄标车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严格兑现奖惩,对因工作不力、推诿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履职,或者篡改、伪造有关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治理淘汰的相关政策,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在全社会营造浓厚舆论氛围。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要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淘汰黄标车工作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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