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仲裁指南
一、内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争议提出仲裁要求一方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008年5月1日后发生的争议提出仲裁要求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因身体残疾等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申请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加盖指模。
二、依据
《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16日国务院令第117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1993年10月18日,劳部发〔1993〕276号)。
三、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与非广州市城区户籍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广州市城区户籍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四)省仲裁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
四、受理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劳动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事实和理由。申请书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需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证据材料: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复印(复制)件及证据清单,证据及证据清单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三)其它材料。
劳动者诉用人单位:(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还需提交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签订的不收费协议;(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信息中心查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天河区体育西横街1号);(4)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地址:天河路17号润粤大厦,乘233路公共汽车至动物园南门,天河立交桥脚);(5)被申请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用人单位诉劳动者:(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六、程序
(一)接收审核申请材料。接收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登记,退回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并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受理及组庭。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的,送达申请书副本及应诉通知给被申请人,并将仲裁庭组成情况及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申请延期开庭的,应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提出书面请求。
(三)接受答辩。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相关证据。
(四)庭前调解。仲裁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最便捷高效的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减少成本支出和节省时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也更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当事人愿意庭前调解的,安排庭前调解。双方庭前达成调解协议的,申请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诉或者将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置换为《劳动仲裁调解书》,《劳动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开庭审理。开庭程序:申诉与答辩、调查质证、辩论、调解与裁决。
(六)结案。仲裁委员会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期十五日,因鉴定、移送管辖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等事由导致案件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内。调解或裁决结案的,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或裁决书;当事人撤诉或视为撤诉的,向申请人送达同意撤诉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撤诉通知书。
七、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
咨询电话:83352251,监督电话:83192865
八、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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