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哪些人可以申领?
参加西安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休产假时,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
参加生育保险且正常缴费的女职工,是待遇享受主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不享受此津贴,其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依然由用人单位支付。
津贴标准
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份)÷365(天数)×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怎么计算自己可以领多少?
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份)÷365(天数)×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举例;西安某公司某女职工于2018年1月8日起休产假,并于9日正常生育。某公司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
这名女职工可领取生育津贴:5000元12月/365天98天=16109.59元。
休假天数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具体如下: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关于生育津贴的发放问题
《通知》明确,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如上述的某公司的某女职工本人按照国家法定休假期间的实际工资之和,高于其应享受的生育津贴16109.59元,两者之间的差额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关于生育保险的缴费问题
女职工准备进行生育或流产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连续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其生育津贴,待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生育保险基金再将生育津贴拨付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