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是计算应缴纳养老保险金额的基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是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具体缴存基数规定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018-宜昌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按社保费核定规则,以4208元四舍五入取整保留至十位数,4210元/月作为2017年度宜昌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职工的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7年度宜昌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2530元)的,按2017年度宜昌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2530元)为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2017年度宜昌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12630元)的,按2017年度宜昌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12630元)为月缴费基数。
2018-宜昌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19%,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7%,个人缴0.3%;
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5%,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8%,个人缴2%。
1.允许补缴的范围和对象为:
凡与参加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的人员。
2.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单位的成立时间。
3.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或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予补缴。
注:曾经受过除名、开除、自动离职处分的人员以前时间不予补缴。判刑、劳教人员服刑期间不予补缴。
1、参保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应向养老保险行政管理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宜昌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财务发放工资原始凭证及其他原始凭证(每年不得少于两个月)。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档案代理机构应提供原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档案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档案原件办结后返还用人单位)
2、补缴时间早于1996年1月1日的,另需按不同情况提供以下原始材料:
(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招工录用登记表;
(2)调入单位的工作调动介绍信;
(3)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
(4)军转干部或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学生分配等按国家规定分配、安置的有关原始材料。
3、经国家司法机关判决、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裁定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决定,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补缴养老保险手续。
步骤一:提出申请。
补缴申请由参保单位提出,参保单位包括本人曾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单位和本人现所在参保单位。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可由档案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步骤二:工作人员受理。
参保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补缴按要求提供资料后,由养老保险科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步骤三:缴费。
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收据到当地的地税局进行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