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这一过程。社保转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办理条件
转出: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停保后
注:2009年12月31日前跨地区流动就业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之后未再流动就业的,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缴费年限满15年,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即为待遇领取地;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在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申请延缴。
异地转入: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且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灵活就业,并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2)户籍在无锡市区,且与我市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灵活就业,并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我市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确定我市区为待遇享受地的人员。在我市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正常缴费后即可办理转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将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①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且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人员。
②户籍在我市,且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人员。
③经县级以上组织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在我市调入单位参保缴费的人员。
④达到待遇领取时,按规定确定我市为待遇享受地的。
办理材料
转出: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在无锡参保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停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人员除外);
(3)社会保障卡(市民卡),至社保中心各办事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养老转移用)、《参保凭证》(医疗转移用),参保人员凭此材料再向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异地转入:
(1)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养老转移用)、《参保凭证》(医疗转移用);
(2)参保人、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参保人户口簿;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向我市社保中心业务窗口索取,并由本人签字或单位盖章)。符合条件的受理并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注:委托单位代办转入申请的,请用人单位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个人代办转入申请的,请代办人携带参保人、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办理流程
转出:
1.申请人持上述办理材料到社保中心各办事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凭证》(医疗转移用)。
2.参保人员凭此材料再向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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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转入:
1.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我社保中心社保关系转移部(无锡市广瑞路2号)提出转入申请。
2.符合条件的受理并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