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2015年,我国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
中央及自治区出台的贴息政策
(一)纳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
1.补贴范围:
由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负责审核汇总广西区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确定。
2.补贴政策:
一是在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二是自治区财政在落实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基础上,按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 50%再给予贴息。
3.申报流程:
企业于2020年5月10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由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并逐级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下达资金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向企业拨付贴息资金。
(二)纳入自治区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实施名单的企业
1.补贴范围:
已上报国家但未能纳入全国名单的企业,由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及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审定。
2.补贴政策:
2020年1月1日-2020年5月31日新增由广西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且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自治区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
3.申报流程:
企业于2020年7月10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由市财政局汇总审核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拨付企业。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
1.补贴范围: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行业企业(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且未纳入全国名单和自治区名单,注册地在广西。
2.补贴政策:
2020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新增由广西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由市县级财政结合实际提供不超过1年的财政贴息,自治区财政予以 1∶1 配套贴息,各级财政贴息总和不超过100%。
3.申报流程:
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由市财政局汇总审核,于2020年10月1日前或2021年10月1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配套贴息下达后市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企业。
(四)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企业
1.补贴范围:
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企业。
2.补贴政策:
按照新增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贴息资金从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3.申报流程:
具体申报流程由自治区发改委制定。
(五)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
1.补贴范围:
未能享受上述四项贴息政策且注册地在广西的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2.补贴政策:
2020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新增由广西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且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由企业所在地财政视情况给予不超过半年的财政贴息,每户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补贴申报流程:
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情况下达配套贴息到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企业。第三、第五类企业,自治区要求各市结合实际情况出台实施细则,市财政局将结合贵港市实际情况,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贵港市出台的贴息政策
(一)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1、补贴范围及政策
在2020年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由市县财政贴息,总和不超过100%,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2、申报流程
由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申报,市科技局汇总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根据审核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企业贴息资金。
(二)医护用品、消杀用品生产企业
1.补贴范围及政策
给予医护用品、消杀用品生产企业2020年度全额贴息,每家企业贷款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流程
由企业向所在地工信局申报,市工信局汇总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根据审核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企业贴息资金。
(三)木材加工企业
1.补贴范围及政策
在2020年2月22日-2020年5月31日前复工复产的木材加工企业,其在2020年6月30日前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由市财政局牵头协商各家金融机构,争取不超过10亿元的融资额度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复工复产。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的6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各级财政给予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支出补助。
2.申报流程
由三区人民政府将企业名单及需求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再向银行推送企业名单及融资规模。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由企业先行支付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再向当地政府申报审核,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财政贴息。
上述政策执行中,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政策叠加的,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自治区出台的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一)给予融资担保机构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
1.补助范围:
自治区财政厅对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机构贷款、项目融资等债务融资提供的担保业务给予风险补偿。
2.政策内容:
对结转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4‰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单个机构获得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2020年新增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2‰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3.申报流程:
申报工作由自治区工信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开展。
(二)给予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用补贴
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农户提供融资担保,未能享受自治区现有信用担保风险代偿政策的部分,市县财政可视情况对2020年内实际担保贷款发生额的1‰给予担保费用补贴,补贴发放政策执行期限不超过1年。
(三)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
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农户提供的存量、续贷、新增贷款发生的贷款损失、代偿支出,未能享受自治区现有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及代偿政策的部分,市县财政可视情况予以补助,补助发放政策执行期限不超过1年。
(四)优先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提供专项转贷服务
税费支持政策
自治区出台的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一、增 值 税
1. 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 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企业所得税
1. 对区内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以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 其他企业按其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取得的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个人所得税
1. 按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 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 按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现金和物品实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1.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2. 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注意事项: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援企稳岗政策
就业创业篇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各地对春节期间符合条件的为疫情防控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
(二)农民工就业困难补贴
对感染新冠肺炎的农民工,自疑似病例被隔离或者确诊就医日起(以较早的日期为准),至治愈出院为止准,每月发放1000元的就业困难补贴。不足15日的按半月计发,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计发。
(三)专车接送务工人员返岗复工交通补贴
村(社区)两委、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组织20人以上(含20人)通过专车接送我市农村劳动力到我市园区(含教育园区)企业及园区外我市重点企业就业的,给予村(社区)两委、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不超过100元/人的一次性交通补贴;由企业派专车接送20人以下我市农村劳动力到我市园区(含教育园区)企业及园区外我市重点企业就业的,所在企业凭接送人员名册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交通补贴,标准为50元/人。
(四)农村劳动力职业介绍服务补助
村(社区)两委介绍我市农村劳动力到贵港市园区企业及重点企业成功就业入职,工作满一个月(工作时间以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准,下同)的给予500元/人一次性农村劳动力职业介绍服务补助;工作满两个月的给予600元/人的服务补助;工作满三个月的给予800元/人的服务补助。
(五)农民工防疫补贴
为农民工采购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护用品或发放农民工防疫补贴。防疫物品或防疫补贴的发放标准一般不超过100元/人,每个企业不超过20000元。
(六)农民工创业补贴
2020年1月至6月,对受疫情影响连续三个月发生亏损的农民工新创办市场主体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企业按10000元/户标准发放,个体工商户按3000元/户标准发放。申报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市场主体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1号)条件。
同时,将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1号)条件,可申领农民工创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奖补的市场主体,申请条件调整为“农民工新创办的各类市场主体在广西区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8个月内”。
(七)创业园房租补贴
给予农民工创业园区已投产企业一次性房租补贴6500元/户。符合条件的企业,因为疫情原因享受过其他部门(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其他房租补贴的,高于本标准的,不再重复发放,低于标准的,可按本标准补足房租补贴。
(八)扶贫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对疫情严重地区返乡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除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外,其他确有困难的也可通过扶贫公益性岗位给予托底安置。
具体认定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补助资金等相关资金支出。
(九)贫困劳动力稳岗补贴
2020年2—6月期间赴区外务工或在当地就业扶贫车间、企业稳定就业的贫困劳动力,按照疫情期间工作月数,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 元稳岗补贴。
(十)就业扶贫车间复工复产达产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
对2020年3月31日前复工复产的就业扶贫车间,6月30日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带动就业补贴提高至2000元/人。
(十一)村级临时性扶贫岗位开发
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新增开发保洁环卫、防疫消杀、测温员、社区巡查、卡点值守等村级临时性扶贫岗位,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创新开发其他临时性扶贫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职业培训篇
(十二)对线上职能技能培训给予相应职业培训补贴
经自治区人社部门认定公布的线上培训平台,6月30日职业技能培训人数超过100人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培训补助。
劳动者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势,完成全部培训课程,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十三)鼓励支持企业开展“以工代训”
广西企业自2020年2月1日起,组织新进员工、转岗职工通过在岗实践提升技能开展“以工代训”的,且每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至6月30日止。
社会保险篇
(十四)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对于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可返还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深度贫困地区的中小微企业一般稳岗返还标准由该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至60%。
2020年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名单的中小微参保企业符合一般稳岗返还条件的,返还标准提高至其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5%。如存在欠费的,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欠费后可返还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
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参保职工人数、企业职工总数取值为上年度12 月参保缴费人数)。
(十五)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它类型单位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减免。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十六)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因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亏损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七)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延长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具体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9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疫情期间造成延迟申报的相关待遇可补办
疫情期间造成延迟申报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可在疫情解除三个月内补办,社保机构从其符合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
其他支持政策
(一)稳定粮食生产
对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者每亩补贴50-100元,对采取“早稻+晚稻(玉米、蔬菜)+马铃薯”连茬轮作模式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每亩补贴800元。
(二)对鸡鸭屠宰冷藏给予补贴
组织屠宰冷藏企业屠宰冷藏本地滞销肉鸡、肉鸭,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屠宰冷藏企业补贴,补贴标准为屠宰肉鸡、肉鸭补贴2元/羽,冷藏鸡鸭肉补贴6元/吨·天,屠宰冷藏补贴最长30天,以实际屠宰量、冷藏量和冷藏天数为准进行财政补贴。
(三)鼓励农超对接扩大消费
鼓励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销售本地肉鸡、肉鸭,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补贴标准3元/千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本地鸡鸭肉销售价格按平价商店约定价扣减3元/千克补贴后确定,补贴最长30天。
(四)对企业房租减免或补贴
对承租贵港市(包含县市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给予2020年2-3月份房租免收、4-6月份房租减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经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专门作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租用非国有资产经营的标准厂房的中小工业企业,给予2020年2-3月份租金全额补助、4-6月份房租补贴50%,且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引导和鼓励园区、专业市场、综合体、商务楼宇等市场运营方对中小企业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于在2-6月期间,租赁企业减免租金共计100万元以上且减免比例达到应收租金30%以上的,或共减免租金共计50万元以上且减免比例达到50%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免收租金总额15%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加大对新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项目的扶持
对新建的医用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项目,在2020年2-6月期间,按规定购置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设备的,实行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按购置设备金额的50%给予财政扶持(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同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建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项目,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强化特事特办,确保全流程48小时内办结。
(六)加大科技支持力度
对获得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2020年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科技攻关专项等项目支持的企业,给予获支持项目经费金额50%的配套支持,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