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2015年,我国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
一、提升创业创新空间发展水平
第一条
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建设。新增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增国家级、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增国家农村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10万元奖励。新增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二条
第二条支持创业创新载体提升集聚水平,对新注册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市级及以上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初创期小微企业,给予适当的房租减免,最高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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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优化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第三条
支持创业创新平台建设。新增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新成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给予10万元启动经费补助。
第四条
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延续小微双创示范“科技创新券”“创业服务券”制度,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财税代理、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开发、法律服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服务、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等公共服务。建立“创业创新活动券”制度,对各创业空间、公共服务机构开展的创业沙龙、融资对接、模拟实训、创业大赛等公益性活动,给予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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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支持
第五条
支持银行、保险、担保等现代金融机构,提供低门槛、低成本小微企业融资产品。探索小微企业“财保贷”等“政银担”融资业务“无还本续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适应小微企业贷款需求。
第六条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最高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2年内全额贴息,其中毕业5年内在我市创业的大学生,额度可提高到3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提供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基准利率50%贴息。
第七条
对新创办5年内的小微企业,正常经营的,按同期基准利率标准给予新增贷款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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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入推进全民创业行动
第八条
支持党员带头创业、工字号创业、青年创业、巾帼创业、复转军人创业、返乡农民创业、温暖创业等全民创业行动,每年公开评选一批“双创先锋”典型,对获奖典型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大学生创业。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大学生在创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初创补助3000元,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助。
第十条
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解聘人员,创办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给予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
支持创业创新人才培养。对引进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团队,3年内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孵化场所,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研发资金扶持。实施千名双创人才培养计划,对新创办小微企业6个月以上,吸纳就业5人以上的双创人才参加国家、自治区组织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等,给予最高1万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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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持小微企业成长升级
第十三条
支持“小升规”“个转企”,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投产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年度产值首次进入500万元以上农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增入规服务业和上限的贸易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个体户转型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石设立法人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研发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40万元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示范企业、标杆企业和行业隐形冠军,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小微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新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作为参与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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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鼓励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第十六条
推进科技型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试点,分别按照实际参与试点金额的股权,给予试点企业10%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
第十七条
鼓励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在国家和自治区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1的配套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创业者、创业团队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对当年参赛获评优秀项目落地石嘴山市境内,并在石纳税的项目给予20万元以内奖励,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50%。
第十九条
对带动就业成效显著、填补我市行业空白等重点双创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相应支持。
本政策所指小微企业,按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项目奖励由市非公经济服务中心牵头,市财政局把关,各部门联合评审。若企业有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失信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享受本政策;与国家和自治区政策相冲突时,以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为准;本政策与自治区、市相关奖励标准不一致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企业享受奖补扶持项目期为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