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解决城乡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下面大学高考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浙江省的老年人高龄补贴政策,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总体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低收入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或者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
。从2012年起,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基础上,全面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二、基本原则
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要从困难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以社区和养老机构为依托,构建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网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要求,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补贴对象的条件
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一类补贴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年人(以下简称二类补贴对象)。
一类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低保对象;
(二)年龄60周岁以上;
(三)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者。
二类补贴对象的基本条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补贴对象的确定
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待遇,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庭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受理、初评和组织对评估意见的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评估和审核,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核准。对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从批准当月起发给养老服务补贴;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补贴对象确定的具体标准及方法,详见《浙江省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家庭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在下个月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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