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民福[2012]81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
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城乡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有关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低收入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或者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从2012年起,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基础上,全面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二、基本原则
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要从困难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以社区和养老机构为依托,构建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网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要求,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补贴对象的条件
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一类补贴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年人(以下简称二类补贴对象)。
一类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低保对象;
(二)年龄60周岁以上;
(三)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者。
二类补贴对象的基本条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补贴对象的确定
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待遇,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庭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受理、初评和组织对评估意见的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评估和审核,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核准。对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从批准当月起发给养老服务补贴;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补贴对象确定的具体标准及方法,详见《浙江省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家庭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在下个月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五、补贴标准
一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年补贴1200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人每年补贴4800元)。
一类补贴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与养老服务补贴不再重复享受;居家接受服务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
已经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老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二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各地可依据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及所需的照料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确定相应补贴标准。
六、补贴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补贴标准向相关的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对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补贴标准向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组织购买服务,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
七、服务标准及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敬老院、福利院或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对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有空余床位的属地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安排。
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应符合相关的服务标准;为补贴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其管理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执行《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837?2011)。
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签订购买养老服务协议时,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排除。在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后,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和测评,对年度服务满意度达不到85%的,停止续签购买服务协议。
八、资金保障
各市、县(市、区)应将养老服务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一类补贴对象提供养老服务补贴,省级财政按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九、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及时报送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确定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由设区市汇总后,于每季(年)度后的第一个月内上报省民政厅。并用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定期组织对各地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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