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按照国家医改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财政部关于制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的通知》(财预〔2014〕406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号)。通知就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调整明确如下:
一、缴费标准
各统筹地区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570元(其中个人缴费190元标准不变),大小学中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42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标准不变)。
二、补助标准
政府补助标准按人均不低于380元执行。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16元,省财政承担98.4元,市县财政承担65.6元(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央财政补助268元,省财政承担67.2元,市县财政承担44.8元)。
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困难居民参保予以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政策来源: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
联系电话:和龙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4229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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