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对象
户籍在湖南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预科生。
提醒:参加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等非全日制学生以及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能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2、申请条件
借款学生必须有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支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6.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必须在25~60周岁之间。
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3、贷款额度
本专科生(含预科生)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不低于1000元;
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
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综合确定。
4、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最长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满三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继续攻读更高学位的借款学生,需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还款计划变更和就学信息变更,可以在就读期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
生源地助学贷款到期日为贷款最后一年的9月20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生源地贷款不得展期,请同学们根据自身升学情况选择合适的贷款期限。
5、贷款利率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
6、贴息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学生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
7、申报材料
(一)贷款申请表
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上进行贷款申请后导出并打印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持申请表前往村(居)委会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并加盖公章。其中,通过预申请的同学无需盖章、续贷学生无需盖章。
(二)身份证明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户口簿原件;办理续贷的,需持办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 录取通知书(非大一或研一新生应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8、申报及办理程序
(一)本年贷款受理起止时间为2018年7月15日至2018年9月30日。
(二)贷款受理部门:借款学生高考前户籍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资助中心”)。
(三)审核材料
首次贷款时,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持上述申报材料向所在县资助中心提交借款申请。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查。
再次申请贷款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一方前往县资助中心,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即可。
(四)签订合同
材料审查通过后,借款学生签署由开发银行湖南分行统一印制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县资助中心将为学生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学生持证明赴高校资助中心报到。《借款合同》待开发银行湖南分行审批通过后正式生效。
(五)回执录入
高校学生资助中心老师根据受理证明,登陆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学生欠缴金额。
(六)贷款发放与支付
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借款学生进行实名认证并统一开立个人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在国家开发银行统一规划的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高校的银行账户。学生可以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生源地贷款受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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