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落实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中文全称:武汉光谷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国家标准代码:14591,学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雄楚大道666号,邮政编码:430079。
第三条学院办学层次:三年制高职专科。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性质:民办。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四条学院委托学院招生办公室作为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院招生日常事务,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实行“学院负责、省(市、区)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六条学院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录取规则录取考生,不设专业级差和分数级差,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七条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对于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院在录取及专业安排上予以承认。
第八条原则上均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同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实行专业调剂,学生入校后可以申请调整专业一次。
第九条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标准执行,新生进校后进行体检复查。
第十条凡填报我院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十一条对艺术类考生我院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专业课统考成绩(联考成绩)。艺术类专业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条件下,按照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二条学院为成绩优异的学生设立奖学金。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政府有关规定,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2000元/年~4000元/年),还可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凡取得学籍的学生,经本人申请,院系推荐,学工处审核,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可获得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五条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入学。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收费标准: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湖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学院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雄楚大道666号
邮政编码:430079
电话:027-87187766传真:027-87181706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武汉光谷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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