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仅供参考,第六章收费及奖、助、贷学金
第三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我校制定了一系列学生奖励、勤工助学、贷款举措。设置了校长奖学金、校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以及各类单项奖学金等。另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市)政府奖学金、社会团体(单位)、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等。
第三十三条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在生源所在地办理。同时,还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十四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积极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实践机会,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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