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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新疆宅基地确权政策及自建房规定

更新:2023-09-20 22:55:23 高考升学网

全国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同时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改革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的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那么新疆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规定呢?本文小编为你解读。

一、新疆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内容:

1、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标准(人均耕地以县为单位),即:

(一)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上0.0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0.07公顷以上0.1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四)人均耕地0.1公顷以上0.1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五)人均耕地0.14公顷以上0.3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600平方米;

(六)人均耕地0.34公顷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800平方米;

使用未利用土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1倍。

5、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土地和建设预留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小城镇集聚,鼓励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建设住宅小区。

6、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禁止非法买卖或者转让农村宅基地。

7、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子女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确需分户,而宅基地不够标准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宅基地买卖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1、5年以内(含5年)房屋折旧率为0%;

2、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5%;

3、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10%。

不同房屋结构相应的赔偿标准为:

1、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50元,二级每平方米30元;

2、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260元,二级每平方米240元; 农村宅基地转让

3、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200元,二级每平方米180元;

4、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400元,二级每平方米380元,三级每平方米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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